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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是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基本前提。作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是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公共性原则、基础性原则、普惠性原则、共识性原则、不重复原则和地方特色原则是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应该依据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以文化权利为导向,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进行了界定。
[关键词] 文化权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范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将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建设[1],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又是促进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主要举措。因此,要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首先就需要从理论上界定哪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由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来予以保障,然后才能进一步制定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财政保障、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根据《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现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2]。换言之,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就为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产品和服务。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该《实施纲要》所界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已经难以涵盖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内容,也不足以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在此背景下,2015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正式公布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进一步拓展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和文体活动[1]。无可否认,《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10年)》大大拓展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对于指导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仅仅拓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是不够的,还须从学理上对国家为什么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及界定和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理论回答,才能科学地界定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才能准确把握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今后进一步调整的方向。因此,本文提出把公民文化权利作为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法理依据,把公共性原则、基础性原则、普惠性原则、共识性原则、不重复性和地方特色原则作为界定和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进行界定。
一、文化权利: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法理依据
在当今世界,愈来愈多的国家认同文化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基本责任,也是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法理依据。
(一)文化权利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
文化权利是人们随着对公民权利概念认识的发展逐渐提出来的。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对公民权利的认识与讨论,仅限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从十九世纪开始,人们对公民权利的讨论逐渐扩展到政治领域,公民政治权利的概念基本形成,并成为西方社会的基本共识;直到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在一系列社会运动的促进下,有关公民权利的讨论进一步扩大到社会领域,并形成公民社会权利的概念。因此,1949年,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对公民权利演化进行历史考察时,将公民权利划分为基本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种基本类型。[3]15较之公民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人们对公民文化权利的认识与讨论相对较晚。有关文化权利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但对于文化权利的讨论,基本是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之后才开始的。根据这个宣言,1966年12月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三份文件构成世界人权的基本体系,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如今,文化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联合国文件对文化权利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同时,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把文化权利界定为三个基本方面,也即“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和“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同时(第二、四款)要求,各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5]。《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五条规定:“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6]显然,对于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强调的基本一致,也即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文化活动、享受科学文化发展带来的利益和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以享有自己的文化、奉行自己的宗教和运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7]《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则主要是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增加了公民选择自己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的权利。虽然,对于文化权利的内容,这四份文件各有侧重,但是,这四份文件都强调了国家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中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为本国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不仅是各国政府对国民的承诺,也是各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各国政府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之一。我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缔约国,有责任也有义务把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这也是当前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文化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的文化权利与公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一样,都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所必须享有的法律利益”[8]。我国《宪法》第二条赋予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二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四十七条在阐述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还特别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宪法》不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发展文化事业和群众性文化活动是国家基本职能,党和政府有关决定、报告、文件等也明确了国家通过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权益)”的基本职责。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国在传统文化事业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把维护、保障和促进公民文化权利成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出发点。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11日)明确提出要“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9月13日)明确提出,要“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21日)初步提出了国家保障的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范围,强调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再次强调“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2月15日)明确提出,“到2015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居民能够较为便捷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1月14日)再次明确提出,“按照一定标准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化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国家履行该职责重要方式与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国政策文件中常常采用“文化权益”概念,但是法律文本中通常采用“文化权利”概念。实际上,“权利”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利益”的意涵,因为权利一般包含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一个现实的人如果要充分享有权利,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利益,能通过现实途径提出自己的要求,并具备提出要求的资格,同时这种要求还必须能得到现实权威的支持,此外,提要求的个人或群体必须有起码的自由和选择能力。[9]38-40,53因此,我国政策文件中关于文化事业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表述中的“文化权益”,基本等同于“文化权利”,二者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
(三)基本文化权利是国家保障的文化权利
当前对于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容,一般认为直接来源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文件。但学术界关于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以及关于文化权利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意见。挪威人权研究所A.艾德认为,文化权利包括参与文化生活权、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作者精神和物质利益受保护的权利、文化创造权和国际文化合作权。[10]328墨西哥EIColegio研究所教授R.斯塔温黑根则认为,文化权利包括“个人获得累积文化资本的平等权利、个人自由创造自己的文化作品的权利及所有人享有自由利用这些创造品的权利、每一个文化群体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的权利”[10]96。雅努兹·西莫尼迪斯将文化权利概括为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认同权、文化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创造权、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11]国内学者对于基本文化权利的认知也存在差异,艺衡等将文化权利归纳为四种: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12]12王载册等则把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分为文化生存权和文化发展权两个方面,其中文化生存权是可与衣食住行等必要的物质条件相提并论的必要“精神文化食粮”,文化发展权则是指每个公民在文化发展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共享。[13]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对于文化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有基本共识,但对于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则并无统一意见。
尽管对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提出不同的见解,但作为由国家制定国家标准来保障的基本文化权利,则必须结合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现状来界定。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也要立足中国实际,注重政策延续性,以满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文化需求为目标,明确现阶段我国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以此界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出于这样的考虑,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现阶段由我国国家层面以公共财政形式保障的公民基本文化权利至少包括下列5项权利:权利1,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权利2,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权利3,文化成果收益得到保护的权利(也即,公民个人或集体的文化艺术成果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权利4,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的权利;权利5,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的基本原则
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的法理依据。然而,与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相对应的是,国家应该提供哪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来实现、促进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呢?这就涉及到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的界定问题。为此,我们提出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的6项原则。其中,A类原则包括原则1、原则2、原则3和原则4,它们是所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必须符合的原则;B类原则包括原则5和原则6,原则5是新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必须符合的基本原则,原则6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地方层面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A类原则
原则1:公共性原则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益性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国家通过提供这种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所有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而不是保障个别人或者个别群体[1]的特殊文化权利,也不是满足个别人或者个别群体的特殊文化需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传播的主要是(包括主流核心价值观在内的)公共价值,具有“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14]
原则2:基础性原则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对现阶段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属于底线保障,也即如果缺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民所拥有的“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共享科学文化发展成果”、“文化成果收益得到保护的权利”、“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等基本文化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原则3:普惠性原则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是惠及全体公民,也即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不受收入多寡、所处地理位置、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限制,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服务。这就意味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覆盖全民,具有较高的“可及性”,[15]从而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同时,对于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应根据群体的特殊性提供专项公共文化服务,以避免这类群体被排斥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惠及范围之外。
原则4:共识性原则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的,相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也会有所变化。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应该是立足现阶段的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并且应具有较强的社会共识,也即应该包括大多数公民都认可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这也意味着,需要各级政府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调查机制、公民文化需求表达、反馈、评估和文化参与机制,根据公民文化需求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项目和内容。
(二)B类原则
原则5:不重复原则
不重复原则主要是指,为防止服务项目重复设置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凡在现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上,新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必须确保新增服务项目在内容或技术上具有独特性,不能与同样列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类似或重复,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原则6:地方特色原则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元、内部差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差异性也反映在地方文化的多样性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地方层面要与地方文化特色紧密结合起来,要包括极具有地方特色,广受当地人民群众欢迎的地方文化项目。
三、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范围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依据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和前述6项基本原则,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界定现阶段我国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范围(表1)。
表1 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



保障权利
服务项目
基本内容
依据原则
权利1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l 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免费使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基本文化设施;
l 公共财政补贴支持建设的文化设施以及有条件的公办体育设施(含学校体育设施)低价或优惠向城乡居民开放。
l 所有社区(村)配套建设与其人口范围相适应的文化活动中心(室)、文化广场等开放、共享的文化场所或公共空间
A类原则
群众性文化活动
l 所有城乡居民可以免费参加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或者文化团体、群众性文化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A类原则
l 支持开展具有农村和少数民族特点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
A类原则+原则6
权利2
公共阅读服务
l 城乡居民免费享有基本阅读服务
l 所有社区(村)居民可以阅览新出版的报纸
A类原则
公共视听服务
l 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工程覆盖和服务水平,使所有农村居民户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广播电视
l 为农村居民提供电影服务
A类原则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l 城乡居民可以在电子阅览室和互联网公共服务点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A类原则
流动文化服务
l 边远山区、牧区、海岛,以及其他固定设施服务半径不能覆盖地区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流动文化服务
A类原则
文化艺术鉴赏服务
l 所有城乡居民每年可以观赏一定数量的高品质公益性文艺演出或展览;公办美术馆向城乡居民免费开放
A类原则
权利3
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l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权益保护
l 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A类原则+原则5
权利4
文化传承服务
l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l 所有城乡居民可以免费欣赏和传习优秀传统文化
l 传统节庆活动
A类原则
权利5
文化教育和培训服务
l 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提升自身艺术素养,提升文艺创作水平,实现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l 所有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文化、艺术、科普等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l 具备科普公共服务功能的各类公办科技馆,免费向城乡居民开放
A类原则
权利5
特定群体公共文化服务
l 所有青少年免费或优惠享有文化艺术素养提升和科学文明素质培养方面的服务
A类原则
权利4
权利3
l 有文字或语言的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享有本民族特色公共文化服务
A类原则+原则6
权利1
权利2
l 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享有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l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享受为其提供的专项文化服务
A类原则
(一)国家建设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发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保障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
1.国家建设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国家财政投入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并免费向城乡居民开放。公共财政补贴支持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中心、文化馆、剧院、电影院、体育馆、文化公园、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低价或优惠向城乡居民开放。所有社区(自然村)配套建设与其人口范围相适应的文化活动中心(室)、文化广场等开放、共享的文化场所或公共空间。
2.国家支持各种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或者文化团体、群众性文化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同时,支持开展具有农村和少数民族特点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国家提供公共阅读、公共视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和文艺鉴赏服务,以及针对偏远地区和流动人口的流动文化服务,保障公民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同时,为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能不例外地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国家要积极改善条件,为这些特定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国家保障公民文化创作成果权益。国家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文化知识产权立法和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提供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四)国家提供文化传承服务,保障公民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的权利。
1.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在传承民族的或地区性的特定文化生活方式。在继续做好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联动互促机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6]
2.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开展与之主题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
3.对有文字或语言的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提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数字等公共文化服务。
(五)国家提供文化教育和培训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文化艺术素养,保障公民文化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四、余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文化权利是国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理依据,并以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容为依据,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遵循公共性原则、基础性原则、普惠性原则、共识性原则、不重复原则和地方特色原则,尝试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并提出把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阅读服务、公共视听服务、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文化艺术鉴赏服务、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文化传承服务、文化教育和培训服务,以及特定群体文化服务作为国家保障和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提出界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的基本思路,并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准范围进行初步界定。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出的“共识性原则”和“地方特色原则”所强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并且应该允许和鼓励地方根据地方文化特色增加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因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应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范围和服务项目的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能更好地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切实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EB/OL]. http://www.gov.cn/xinwen/2015-01/14/content_2804250.htm.
[2]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EB/OL].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1301/t20130121_29512.html.
[3] T.H.马歇尔.公民权和社会阶级与其他论文[M].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50.
[4]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EB/OL].1948[2014-10-21].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5] 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B/OL].1966[2014-10-21].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6]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EB/OL].2001[2014-10-21].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62.PDF.
[7] 联合国大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EB/OL]. 1966[2014-10-21].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8] 莫纪宏. 论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J]. 法学论坛, 2012 (1).
[9] 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0] A·艾德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1] 雅努兹·西摩尼迪斯. 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J].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4).
[12] 艺衡,任珺,杨立青. 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12.
[13] 王载册,钟丽萍. 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J]. 江汉论坛, 2013 (10).
[14] 吴理财. 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J]. 探索与争鸣, 2012 (6): 53-56.
[15] 王前,吴理财. 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价研究:经验借鉴与框架建构.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5(3).
[16] 王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性保护研究——陕西省渭南市的调查与思考[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4).
[作者简介] 吴理财(1970- ),男,汉族,安徽潜山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地方政府与文化治理研究;王前(1983- ),男,汉族,湖南双峰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地方政府与文化治理研究。
[1] “个别群体”与通常所讲的“特殊群体”不同,在我国“特殊群体”一般是指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或少数民族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