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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意义
2018年02月07日 09:13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刘志明 字号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反腐败;公职;纪委;党内监督;统一;权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内容摘要:组建监察委员会,是继巡视全覆盖之后,又一个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的重大组织和制度创新。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委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既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又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关键少数”的监督,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将迎刃而解。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反腐败;公职;纪委;党内监督;统一;权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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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与政府、检察院、法院平行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在各地挂牌成立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性成果。继全国省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不久,国家监察委员会也将于今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成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是继巡视全覆盖之后,又一个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的重大组织和制度创新。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提升反腐机构权威性的战略决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未有穷期,我们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反腐机构建设。

  加强反腐机构建设,提升反腐机构的权威性是不二选择。组建监察委员会,是提升反腐机构权威性的创新举措。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它对反腐机构权威性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作为国家层面的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原来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它与政府、检察院、法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监察权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其二,作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是党员的公职人员,它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毋庸讳言,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体制机制上,客观地存在体制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问题。组建监察委员会,实施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种反腐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对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

  第一,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委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既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又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关键少数”的监督,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将迎刃而解。

  第二,有利于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等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新体制。

  第三,有利于丰富监察手段。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必然要求把纪委执纪审查实践中运用的手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结合起来,这无疑丰富了监察手段,也无疑为惩治腐败提供了重要保障。

  解决监督者接受外部监督问题的创新举措

  党的强有力的自我监督,对于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增强自我净化能力,对于破解历史周期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在强化党的自我监督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历史性成就。尤其是,为解决自我监督“灯下黑”的问题,中央纪委采取了很多约束自己权力的内部监督措施,一是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二是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三是将所有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四是纪检干部未经批准不得与工作对象联系,在纪检干部和联系地区、部门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隔离墙。五是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保证对涉案款物全程有效监管。六是建立了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这些举措无疑强化了中央纪委的自我监督。

  但是,监督者光有自我监督还不够。监督者的自我监督还必须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毋庸讳言,在监督方面,尤其是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各级纪委的监督方面,客观上还是存在一个监督者接受外部监督的问题,通俗地说,就是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使之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可以说非常“艺术”地解决了监督者接受外部监督这一问题。从由纪委书记兼任的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一措施来看,监察委员会无疑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外部监督,这很好地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的统一。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制衡、制约来看,这有利于把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其滥用权力。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发展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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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志明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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