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自201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关键词:保护;文物;送审稿;文物保护;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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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为主”不排斥“合理利用”
开栏的话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自201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些意见尖锐对立,反映了不同社会群体对文物保护理念的不同理解和态度。本版从本期起开设《文物修法大家谈》栏目,不定期地刊发法律、文博、考古专家及从业者对《草案》的理解,为正在送审的《草案》建言献策。也欢迎社会各界关注文物修法的人士参与讨论。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发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对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安排。
一些文物保护老专家和文保志愿者认为,送审稿虽然保留了现行《文物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但将“合理利用”单独成章,容易造成社会公众误以为法律轻视保护、鼓励利用,从而削弱文物保护力度,影响文物安全;送审稿放宽了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的限制,为大量未设立保护机构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认养”“认领”打开了口子,使国有文物面临过度利用或者商业化经营的风险。与此同时,一些旅游行业从业者却认为,只强调“合理利用”是不够的,还应该将“活化利用”落到实处,正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混合经营的需求,破除文物法一贯坚守的“已建立文物保护机构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条戒律,允许商业化经营,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文物能否合理利用,如何合理利用,这是文物事业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也是此次修订文物法试图解决的难题之一。送审稿起草说明指出,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但“现行法律,对文物的保护、抢救和管理有较多规定,对‘合理利用’的制度和措施则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的落实和文物事业的发展”。
确实,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国家保护文物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传承文化遗产。任何个人、单位或部门都不能仅仅将文物视为私有物品加以绝对控制和处分。文物中包含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的接触才能得到认识和弘扬,仅仅将文物深藏秘境而与公众隔绝,或高高在上不可亲近,均无法体现文物的公共产品属性。而“合理利用”恰恰是公众接触文化遗产的基本途径,公众能够在接触、利用文物的过程中体会蕴含其中的历史文化价值,从而激发起对文化遗产的热爱之情和保护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