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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
2017年01月17日 15:10 来源:央广网 作者:朱永 黄朔 林嫩青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海口1月 17日消息(记者朱永通讯员黄朔、林嫩青)记者从海南高院获悉,由海南高院牵头代拟的《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完成17家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的联合会签。17家成员单位将通过加强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的联动协调、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充分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形成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合力,服务海南生态立省战略,加快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海南省森林公安局等17家负有环境资源保护。

关键词:环境资源;实施意见;执法司法;案件;成员单位;联动机制;海南省;审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革

作者简介:

  央广网海口1月17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黄朔、林嫩青)记者从海南高院获悉,由海南高院牵头代拟的《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完成17家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的联合会签,这标志着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正式启动。17家成员单位将通过加强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的联动协调、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充分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形成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合力,服务海南生态立省战略,加快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海南省法制办公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海南省森林公安局等17家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实施意见》指出:

  各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分管环境执法司法工作的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如发生具有重大影响或典型意义的突发环境资源违法事件,相关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建立联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利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和交换。积极推进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不同专业领域优势互补。

  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机制。要严格落实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防止“以罚代刑”。

  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安监等部门,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采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将查处环境资源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司法的情况等纳入各部门目标考核,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移不移、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判不判,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省委李军副书记在2016年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作出了“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保障和服务海南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省高院以此为契机,决定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成立了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试点专项调研组,董治良院长亲自部署,并带领调研组成员先后走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生态环境保护厅、水务厅、林业厅、有关法院,前往琼海、白沙、儋州等市县实地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省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情况,形成了《关于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改革试点方案》,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意见》出台就是对此方案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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