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重庆财政出新规:约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
2016年04月14日 08:37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廖雪梅 字号

内容摘要:重庆日报讯(记者廖雪梅)记者4月 13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本月起,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接受“好”、“一般”、“差”三个等级的考核评价。市财政局人士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具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谁组织评审,谁负责考核”原则,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当日,对专家的评审行为的规范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为约束评标专家“任性”评审行为,市财政出台的政府采购新规明确指出,评标专家评审行为的规范性涉及7个要素:不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评审存在错误影响评审结果的.

关键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市财政局;市财政出台;考核;约束;评分;评价

作者简介:

  市财政出台新规

  约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

 

  重庆日报讯(记者 廖雪梅)记者4月13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本月起,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接受“好”、“一般”、“差”三个等级的考核评价。如果专家评价结果为“差”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委派评审专家监督员调查后,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财政局人士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具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谁组织评审,谁负责考核”原则,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当日,对专家的评审行为的规范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为约束评标专家“任性”评审行为,市财政出台的政府采购新规明确指出,评标专家评审行为的规范性涉及7个要素:不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评审存在错误影响评审结果的;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的;未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的;改动评分未签名的。上述指标均是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评判依据。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中平 实习)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