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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成立“呼格案”调查组 调查所有办案警员
2014年12月16日 10:18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字号

内容摘要:呼格案宣告无罪后,涉及该案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如何追责,何时追责?昨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称,对于呼格案,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

关键词:内蒙古;调查;办案;警员;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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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调查所有“呼格案”办案警员

  内蒙古高院成立呼格案调查组,就错案责任进行调查;表示涉案人员如有问题都会追责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呼格案宣告无罪后,涉及该案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如何追责,何时追责?昨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称,对于呼格案,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追责过程中,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

  据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委确认,内蒙古公安厅已在本月初组成由副厅长张有恩担任领导的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

  昨日下午,内蒙古高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呼格吉勒图案件宣判后错案责任追究问题。会议决定成立由院长胡毅峰,常务副院长赵建平,纪检组长火亮以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从即日起调查内蒙古法院系统内对呼格案错判负有责任的人员。

  内蒙古高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呼格案相关追责程序已经启动,对于法院系统来说,内蒙古高院将首先对该案涉及的法院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追责过程中,不存在选择性追责,涉及的相关人员如果确有问题,都会予以追责。

  在回应新京报记者的“呼格案办案如存在刑讯逼供是否会追究刑责”问题时,李生晨称,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存不存在违法办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门调查才能下结论,应以调查结论为准。

  ■ 专家分析

  责任人员可免职、追究刑责

  对于呼格案的再审宣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称,呼格案是在当时“严打”的特定时期发生的。但无论是强化打击力度还是其他的原因,办错案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打击犯罪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办案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正确适用法律,这在任何时期都是必须坚持的。

  针对呼格案宣判无罪的后续追责问题,宋英辉认为,目前呼格案的追责程序已经启动。首先内蒙古将对当年办案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确实存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方面,应该予以追责。如果在调查中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免于追责。呼格案本身比较复杂,在当年的办案中,有一些证据是可以互相佐证的,但主要证据出现了互相矛盾的问题,所以调查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追责的具体措施,宋英辉表示,追责具体的处理应根据案件相关人员的具体行为,可以通过降级、免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来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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