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来的法治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这一轮司法改革方案无疑给出了答案。虽然这次司法改革还不能承载起全面去行政化的重任,但必将开启法官职业化的“春天”,以此带给法治中国真正的改革动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法院;司法人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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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法治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是例行公事,遵照上级指示判案,还是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完全依据法律审判的职业化法官?这一轮司法改革方案无疑给出了答案。中央日前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其中,法官、检察官从行政化到职业化的改革是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
司法人员从行政化到职业化
司法与行政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大特色,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庇护和保障。
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体系,向来是制约法院独立的一大弊病。按照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一般只能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方法来解决,案件在下级法院审理没有产生结论,也没有通过上诉、抗诉等程序时,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的案件下命令或者给出处理意见,否则,就构成对下级法院审判权的干预。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国家行政化体制的强大渗透力,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往往被视为上下级的关系。在2011年河南平顶山“天价高速费”案中,平顶山中院的主审法官、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就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处分,当时即有法学界人士批评: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性干预,不符合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原则。
不仅如此,下级法院就一些拿不准、不好定性的疑难案件,还形成了向上级法院层层请示、汇报的惯例。经过请示后上下级法院形成一致意见,意味着上诉毫无作用,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司法行政化不仅表现在审判干预上,更造就了司法机关内部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甚至司法官员的管理也被过分公务员化。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业务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工资、福利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司法官的衔级评定也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市)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任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
如此高度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在审议“两高”报告时指出,36%的法官主要不是在审理办案岗位上,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
这种行政化管理体制,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导致人才流失严重。以深圳为例,据统计,2003年到2013年年底,深圳两级法官辞职、调离的共计234人,其中有实职的为37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在今年两会上也提到,近五年来,上海流失法官300多名。仅去年一年就流失74名。崔亚东表示:“不是增加待遇就能留住人这么简单,关键是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让法官对自己的职业有足够认同感。”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今年3月,深圳出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在全国率先“破冰”。方案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介绍,上海目前已开始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形成“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办案组织结构。未来,司法人员应该从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在遴选、培训、晋升和薪酬等方面要有自己的职业特点。
此次司法改革,就是在上海、广东等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