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遗忘权早期常用于刑法中,用来指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有权利要求他人不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使自己的名誉免于犯罪记录被公开的损害,给予这些人重新生活的权利。时过境迁,遗忘权延伸到网络信息领域,使用群体已经从犯罪群体扩展到几乎世界上的所有人,含义也更加复杂。
关键词:被遗忘权;数字化节制;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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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
谷歌公司从2014年5月29日开始,宣布同意欧洲法庭的裁决,尊重欧洲居民被遗忘的权利,意味着个人可以申请谷歌删除“不适当、不相关或不再相关以及随着时间流逝过度相关的数据”。这项服务开通仅4天后,就收到约4.1万份个人申请。事件缘起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有关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物业的新闻报道,认为其隐私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①
遗忘权早期常用于刑法中,用来指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有权利要求他人不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使自己的名誉免于犯罪记录被公开的损害,给予这些人重新生活的权利。时过境迁,遗忘权延伸到网络信息领域,使用群体已经从犯罪群体扩展到几乎世界上的所有人,含义也更加复杂。
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是直到2012年才把制定网络“被遗忘权”提上日程。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庭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一般来讲,我们现在所说的“被遗忘权”又被称为删除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他人或组织删除涉及自己的信息并停止其传播的权利,②就我国国内现在的法律体系来讲,并没有完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被遗忘权”更是无从谈起。2012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在第八条仅仅提出了关于公民享有“被遗忘权”的主张,并没有完整地表达出“被遗忘权”的内涵、形式条件、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被侵权后的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问题,保障公民的“被遗忘权”更多地要靠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自觉。
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中曾有过一段关于后台的独特论断,“没有被摄像机镜头对准的区域,或是实况录音的话筒范围之外的区域,人们自以为可以尽情放松”。③事实上,人们在选择将各自生活中的表演碎片不断呈现在网络这个大舞台时,难免有被侵扰的危险。而“被遗忘权”正好可以满足用户保持公开与隐私信息中的形象一致性,可以算是对这种后台困境突围的一种尝试。
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数字时代里遗忘的美德》中谈道:“遗忘变成了例外,记住成了常态。”谷歌对我们的了解比我们自己能够记住的还要多。④在此情形下,人们需要一种“数字化节制”,尽可能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