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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案为由头:新闻敲诈的刑事制裁分析
2015年01月20日 15:09 来源:新闻界 作者:魏永征 贾楠 字号

内容摘要:在媒体市场化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彻底查清有偿新闻与有偿沉默的非法牟利行为,不仅对整顿新闻队伍、建设新闻操守有着巨大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新闻工作者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敲诈;敲诈勒索;单位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简介:

  21世纪网等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新闻敲诈案(本文简称“21世纪案”)震惊全国。9月3日,上海警方通报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件,对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刘冬等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月12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部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涉嫌经济犯罪的21世纪网正式进行行政立案调查;9月25日,21世纪报系总编沈颢、总经理陈东阳被警方带走;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分别对21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编周斌,理财周报社发行人夏日、主编罗光辉,21世纪经济报道社湖南负责人夏晓柏等25人批准逮捕。至此,本案正式进入刑案司法程序。

  由于此案尚未起诉审判,本文不宜对案情擅加评说,仅以警方侦查过程中披露的新闻敲诈行为为由头,结合其他案例,从刑法层面上对新闻敲诈的刑事制裁作一些分析。

  是新闻敲诈还是正常的商业交易?

  什么是新闻敲诈?简言之, 新闻敲诈就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它好处的行为[1]。 这种现象,在新闻行业,也可以说是“古已有之”。只说中国自有报纸起,有些“小报记者”就是这样做的。从上世纪末起,这种现象在我国死灰复燃,有的记者就因此类行为被判有罪,也有假冒记者进行敲诈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近年来,国家新闻主管部门多次通报查处新闻敲诈的案件,还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的专项行动。

  从近来揭发的情况来看,新闻敲诈已经远远超出了以某篇负面报道威胁或要挟而收取钱财这样的“单笔买卖”,而是形成涉案媒体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后维持“有偿沉默”的潜规则。据已披露的涉案人供述, 此类新闻敲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负面新闻逼迫企业支付合作费用,二是收取企业的‘保护费’,承诺不对其进行负面报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等有关负面信息,并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向后者收取高额“广告费”,众多企业,特别是有些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且已经对相关信息作了预披露的公司,尤其忌讳有关自己的负面信息,宁可与媒体“合作”支付“保护费”买一个平安。

  这中间,还有公关公司作为“中间人”,为媒体广泛联系准备上市的企业,以签订广告合同来收取“保护费”。公关公司从全国范围内挑选出一些在市场里面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名单给企业,告诫企业一定要与之“合作”,并以没有签订协议的公司都付出了惨痛代价相威胁。从一家公关公司的一份建议方案中即可看到,他们将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列出来明码标价,预算每年广告费为25万、30万、35万不等。

  还有的公司不愿“屈服”而遭到“报复”。媒体会对这样的公司发布各种负面报道,是他们经营、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据侦查披露,涉案媒体均有基本相同的非法牟利模式,利益丰厚,数以亿计。为实现高额获利,媒体内部还对从业人员规定了考核指标。

  众所周知,媒体的最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应当是:将媒体产品销售给受众,再以广泛的受众来吸引广告商,通过收取广告费来获得利润。而公关公司将媒体的报道标上价格,企业通过付费,媒体不再报道负面消息,从而形成“有偿沉默”的商业模式,则是一种畸形的金钱交换模式。这种交换模式是以支付一定费用来删除或阻止不利于自己的负面新闻,对于支付者来说,表面看它是“自愿”签约和支付的,但是背后则是出于新闻曝光的威胁,或者就是明确以消除这种威胁为交换条件,所以在本质上这是被迫交纳的“保护费”,对于收取这些费用的媒体或记者来说,就符合以新闻来敲诈钱财的特征。

  一般的新闻敲诈是违反新闻职业规范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新闻主管部门打击新闻敲诈,可以对实施新闻敲诈的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或处罚,如吊销从业人员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记录,撤销记者站或其它派出机构,直至吊销媒体的许可证、关闭这家媒体。但如果新闻敲诈非法所得数额和情节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涉嫌构成犯罪,这就要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新闻敲诈并不是一项刑事罪名,那么此类行为应该定一个什么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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