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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印发《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05日 13:47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动员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促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

关键词:文艺;志愿者;中国文联;中国;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

  中国文联印发《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积极推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动员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促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中国文联、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日前印发《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文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艺志愿者管理,保障文艺志愿者权益,推进文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文艺技能,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

  文艺志愿者组织,是指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成立的及其授权各类文艺机构、文艺组织成立的文艺志愿者协会、文艺志愿者团(队)等。

  第三条 文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文艺志愿者标识由图形“和平鸽”以及汉字“艺”组合而成。

  第五条 中国文艺志愿者服务日为每年5月23日。

  第二章 文艺志愿者

  第六条 文艺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14至18周岁,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

  (二)热心和支持文艺事业,具有志愿精神。

  (三)具备从事文艺志愿服务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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