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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5764例“单独二孩”申请获批
2014年12月02日 11:23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唐子匀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申请者提出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过多”、“不能一次性告知”等问题,省卫生计生委明确规定,各地统一下发办理“单独两孩”手续一次性告知书。

关键词:辽宁;生育;户籍;夫妻;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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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 唐子匀)12月1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截至2014年11月末,辽宁省共有15764例单独两孩申请获得批准,11月新增的申请获批量为1655例。

  针对申请者提出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过多”、“不能一次性告知”等问题,省卫生计生委明确规定,各地统一下发办理“单独两孩”手续一次性告知书。不是“单独两孩”审批要件的,将仅作参考,不作为前置条件。不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还是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审批期限都是5日内。

  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若婚姻没有变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婚姻没有变动的,认定独生子女身份时,只需提供申请人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即可。

  因本人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确实有困难,可由本人做出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其婚育信息,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

  答疑解惑

  问: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

  问: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因各省人口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会有所不同,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若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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