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组织大量兴起,引发了众多研究者试图对其政治与社会含义进行解释。过去20年间,“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大视角主导了这一领域的研究,两者试图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并围绕其在此框架中的具体位置展开争论。本文尝试梳理既有研究及最近进展,从中抽取可供拓展的研究线索,并探讨超越此种争论的路径。本文试提出下列三个方向供进一步研究参考:1.跳出单一维度自主性的“陷阱”;2.解释经验现象在多个维度上的分化;3.探索社会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特征。
关键词: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社会组织;国家与社会;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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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组织大量兴起,引发了众多研究者试图对其政治与社会含义进行解释。过去20年间,“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大视角主导了这一领域的研究,两者试图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并围绕其在此框架中的具体位置展开争论。本文尝试梳理既有研究及最近进展,从中抽取可供拓展的研究线索,并探讨超越此种争论的路径。本文试提出下列三个方向供进一步研究参考:1.跳出单一维度自主性的“陷阱”;2.解释经验现象在多个维度上的分化;3.探索社会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特征。
关键词:公民社会 法团主义 社会组织 国家与社会 自主性
一、导 论
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组织的大量兴起成为令人瞩目的现象。30年间,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幅增长。近期有研究者指出,转型社会的发展已将社会组织推进了突破困境和寻求发展的新阶段,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构造国家与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郑杭生,2011;文军,2012;景天魁,2012)。当前人们视野中的社会组织可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所谓合法“社会组织”,又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另一类则更多被称为草根组织(Grassroots,NGO),它们大部分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数量日益增长但难以统计。[ 也有研究者将这些组织统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但考虑到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与西方意义的NGO有明显区别,研究者也采用官办NGO与草根NGO的说法以示区分。本文同时涉及两类,采用“社会组织”这一用语。关于命名的涵义与梳理,可参 见Ma, Qiusha, 2006。]社会组织是茁生中的社会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1949年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新中介组织的分化,也是理解改革中中国的治理方式、政商关系和公民社会发展等多个问题的重要切口。社会组织所引发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在一个逐渐从“总体性社会”(孙立平等,1994)格局转型的社会,在一个仍由单一政党执政的国家,如何理解这些组织的发生、特征与意义?
有研究者将这一趋势归结为世界范围内“结社革命”(associational revolution)(Salamon & Anheier[名姓?],1997)的一部分(王绍光、何建宇,2004)。然而,是否可视之为“革命”,还应取决于这些社会组织能否构建出一种新的群体生活形式,并引起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根本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积累了大量研究,围绕社会组织的政治社会意义展开了激辩。一些研究者将新社会组织理解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发展,并与民主化命题相关联;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这是法团主义形态,社会组织尤其是官办社团,反映了国家在改革进程中试图继续掌控社会的努力。不同的论点都能各自找到证据,但也都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在此,有必要说明为何“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视角可以并提。的确,法团主义通常与多元主义相对照,用以描述两种不同类型的利益整合机制(Schmitter,1974;Wiarda,1997;张静,1998)。有时研究者也会在很宽泛的意义上谈及“中国的公民社会”,而视“法团主义”为其一种具体特征。但是这两大视角在社会组织研究领域之所以可被并置且形成争论,主要是因为两者对于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潜能的判断不同。当它们把社会组织锚定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内之后,各自捕捉到了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公民社会分析论者预期并力证看到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以至可制衡国家权力。而持法团主义视角的观察者则强调国家在与社会组织互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非对抗性关系。
为何针对同一现象会出现上述不同理解?解释之一是,中国社会正在快速变化,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在身份、资金来源、规模与政府的关系上又有很大差别(Chan,2010)。于是针对不同时期、地域与类别的案例研究往往只能捕捉到纷繁事实的不同侧面。解释之二是,中国同时沿着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个趋向发展(Ma,2006)。解释之三则是,理论框架有时类同于有色眼镜,会使研究者专注于该理论本身所注重的要素,而忽略相反事实。实际上,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视角也有共识,它们都承认以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空间逐渐发展,市场改革为结社提供了一些基本条件。争论的胶着之处在于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具体位置、其“自主性”(autonomy)如何。
本文试图梳理90年代以来有关社会组织的国内外研究,展现理论与经验研究之间的张力以及新近发展,并寻找可能的研究起点。迄今社会组织领域的研究已十分丰富,本文主要拮取从政治社会角度进行分析的文献,以梳理其中有关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论题。随后,本文首先讨论公民社会视角的研究、问题意识及其近期发展,然后评述法团主义视角及经验研究以及可供拓展的研究方向。
二、“公民社会”[ 关于“Civil Society”的译法,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多依据欧陆思想而译为“市民社会”,近期研究者则较多译为“公民社会”。译法之不同,反映了所据思想资源的差异。]视角中的社会组织
郁建兴与周俊(2006)将国内公民社会研究的发展分为两段,以90年代到世纪之交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学界基本完成了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理论及适用性的评估;世纪之交至今的第二阶段则转入范例研究时期,涌现了大量针对个案(尤其是NGO)的经验研究。张紧跟(2012)指出,海外NGO研究也从针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论争”转向了“行动分析”,转而关注中观与微观层面上个体组织的行动策略。国内外研究似乎出现了研究取向上的“合流”。实际上,近10年国内外同时发生的研究转向具有更大的背景,即世界范围内新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思想与实践渐趋主导地位,这一脉络以志愿结社组织为分析焦点,认为结社组织可以培育社会规范尤其是信任与合作,从而为集体生活提供社会资本,并构成稳定民主政体的基础。
爱德华兹(Edwards,2004)总结道,西方公民社会思想主要有三大源流:一是作为“社会之一部分”的公民社会,即上述因循新托克维尔传统的思想脉络;二是作为“一种应然模式”的公民社会,此一脉络认为公民社会是既具特定价值规范又能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形式,仅有结社体系是不够的,也需政府与市场作为前提,黑格尔在此一脉络中;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公民社会,是通过理性沟通而形成共识和追求共同利益的空间,以哈贝马斯为智识源泉。爱德华兹认为,就现状而言,“唯有第一种学派——作为结社生活的公民社会——才是主导思想。游荡在世界银行楼道里的是托克维尔的幽灵,不是哈贝马斯的或黑格尔的”(Edwards,2004:10)。在经验现象上,它表现为萨拉蒙所说的“结社革命”,即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大量NGO,发挥出多种重要功能:提供公共服务、调配资源、推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公民权等。研究者证明,在全球范围内,国家治理结构的去集权化、社会更高的开放程度、财富和教育水平的提升,会推动该国产生更高的结社水平(Schofer & Longhofer,2011)。某种程度上中国也属于这副全球图景的一部分。当前的研究趋势可视为新托克维尔潮流的一部分,强调结社组织的视角自然会将研究带入关注个别组织的微观层次,并在价值上认同公民社会组织是一种好方式。回溯90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研究,可看到国内外研究不尽相同的演变脉络。
(一)公民社会视角及其问题意识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外研究者同时开始讨论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大陆社会科学界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旨趣,主要在于应用舶来理论分析改革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致力于澄清理论源泉以及辨析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适用性(邓正来、景跃进,1992;孙立平,1992;邓正来,1996,2008)。讨论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为阵地,焦点实际是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格局被打破、国家权力逐渐撤退之后如何再造社会。具体地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的规则,以自愿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邓正来、景跃进,1992:61)。此论述更贴近于黑格尔脉络,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为视角,强调市场经济乃是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为新生社会空间的扩张做辩护。这是一个在政治上相对保守的运用。学者们所据之思想资源,反映了他们对所处社会情境的把握和对社会发展路径的期待,带有规范诉求的色彩。与同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比较来看,“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邓正来,2008:135)。
对于黑格尔来说,市民社会是与社会相对的个人自由的首要基础,而托克维尔则视之为与国家相对的政治民主的重要条件。后一种意义则是当时东欧知识分子援引公民社会的涵义,也是西方社会科学界受东欧剧变启发开始讨论中国社会组织时所固有的问题意识。安戈(Unger,2008a)总结道,公民社会概念的现代复兴源于20世纪70-80年代东欧地区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他们试图借助这个概念在共产党的政治体系中发展个人和群体的自由,因此他们大多是在葛兰西或托克维尔的概念意义上,把由社团生活创造的公共领域称之为公民社会。这一公民社会的话语自东欧反渗回西欧和美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发展,使得西方研究者们认为中国与东欧似乎走在通向公民社会的相似道路上,进而运用公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
20世纪90年代国内外学者在问题意识上的差异,使得他们对于彼时社会组织的预设也不同,这在经验研究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二)20世纪90年代的经验研究
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发起的上述讨论中,王颖等人运用对浙江萧山县社会团体的调查为讨论提供了经验材料。王颖等人把这些社会团体统称为“社会中间层”(王颖等,1993),所谓“中间层”是指,经济改革打破原本的总体性社会格局,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单位与家庭之外了出现了新型组织方式,成为社会结构的新组成部分。在这个视角里,研究者寄予中间层以中介与沟通的功能,将因市场改革而分化出来的利益群体与组织要素与政府相联系。但是,“社团组织不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出现的,它并不代表某些独立的社会群体与政府对立。相反,中国社团组织在观念、行为、目标上与政府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王颖等,1993:132)。这项研究并没有明确的理论预设,而是对经验材料做了一个重要的类型学区分:即官办、半官办、民间的不同类型,用以描述社会团体与政府在人事、经费、成立动力等方面的关联。王颖等人认为,半官、半民以及官民杂处是过渡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团体的民间性将逐步增强,但他们并未试图将之上升为某种特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类型区分至今仍具有概括力,亦与后来经验研究所发现的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一致。这一研究可算是本土当代社会组织经验研究的滥觞,但其理论意义尚未得到充分发掘。[ 景跃进与李路路曾评论了这一研究。景跃进认为,这项研究的分类方法失之笼统,过于宽泛的研究对象损害了分析的焦点和穿透力。李路路指出,官办与半官办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与其“中介”功能存在本质冲突,它们在利益冲突中不可能偏向于社会;而纯民办社团大多涉及超出体制、部门、单位或组织等范围的个人事务,它们仍然带有政府助手的特点,并非相对独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性组织。李的评论涉及社会团体与体制内单位组织的关联,这一点很重要,但在后续研究中较少深入讨论。]
王颖等人对萧山社团的调查是与高登?怀特(Gordon White)等研究者共同完成的。怀特等人(White et al.,1996)主张采取一种社会学的“公民社会”定义,即国家与个体(或家庭)之间的中介组织区域,它由诸多具有一定程度自主性(相对于国家而言)的社会组织构成,社会成员基于自愿结成这些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或价值[这句话的逻辑关系不明晰],采用这种定义有利于捕捉到改革时期中国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必立刻判断其是否具有制衡国家权力的政治属性,也不直接导向自由民主政治的讨论。基于此,他们认为中国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形态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但这个组织空间内部是高度异质性的。在另一篇文章中,怀特(White,1993)视公民社会为市场关系扩张的伴生物,并提出假设:经济改革为新社会组织的形成提供了空间与动力,新组织将会代表和保护群体来面对仍然居垄断地位的国家,以及市场化带来的原子化和不平等。但萧山的经验显示了比假设更丰富的事实:市场经济改革的确拓展了社会空间,但社会组织的形成兼具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推动,于是出现了大量包括了双方诉求的混合型社会组织。国家借助社会组织来管理社会空间,后者亦寻求政府的批准与支持,社会组织并不真正独立,且较少证据表明它们能影响地方政策。在结构自主性与功能自主性之间存在“交换”(trade-off),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越近自主空间越小,则影响力越高。但怀特认为,随着经济改革的持续加深,一个更强大的公民社会将会出现。
怀默霆(Martin Whyte)则代表了美国研究者注重自治组织和民主命题的研究脉络,他勾画了在中国讨论公民社会的意义与前景,其问题的落点在于共产党政权之下民主变革的潜能。怀默霆认为公民社会涵义的核心是“社会关系以及结社生活具有制度化的、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Whyte,1992:77),?社会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国家强权之干涉。他认为,虽然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政制背景并不支持公民社会发展,但20世纪80年代大量兴起的“自治正式组织”(autonomous formal organizations)说明公民社会的要素正在发展。怀默霆预期,虽然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仍然没有制度化,未来也不确定,但是新生的社会组织可为民主化进程提供潜力。这篇文章只有数量的证据,没有组织具体如何运转的分析,更像是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在当时西方学者的视野里,中国的这些组织可能正是东欧乃至美国社会组织的对应物。虽然怀默霆和怀特的概念定义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共同点也很明显。他们都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处在萌芽状态,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向固定方向演化。但接下来20年间,出现了大量针对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经验研究,挑战了西方理论的预测。
本土经验与西方理论之间的张力,常常迫使研究者需要对概念涵义进行调试,有时调整过大以至失去概念的原初意义。卜正民(Timothy Brook)和弗罗里克(Michael Frolic)编辑的文集《中国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in China),集中讨论了公民社会概念对当代中国的适用性。其中的文章指出,与“国家与社会分离”和“自主性”等特征相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由来已久的合作关系,这种本土传统并不符合公民社会在西方社会史上的原意。作者主张把这种特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上升为特定涵义的公民社会。卜正民(Brook,1997)认为,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尤其是1911-1949年的民国时期)具有一种自组织的倾向,而这种自组织的属性并不是为了对抗政权,而是为了应对危机挑战、稳定时局、架设政权与社会之间的关联。这本身是一种与西方社会非常不同的传统,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组织方式,并且有可能在未来重现。弗洛里克(Frolic,1997)则使用“国家主导之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来概念化下列形态:由国家创造的、作为国家支撑机制的社会组织,它们依附于政府又并非政府,作者引用其他研究中的经验案例来说明,社会组织起到了传输利益诉求、影响政策、接管政府职能等重要作用[文献出处是否与卜正民一致?是的,两篇文章都在《Civil Society in China》一书中。]。但是,诚如张伯伦(Chamberlain,1998)所批评,此种概念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法团主义似乎没有本质区别。
(三)经验研究的近期发展
20世纪90年代经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已注册社会组织,它们的特征往往与西方公民社会视角相左。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组织自身有了一些重要发展。第一,官办NGO尤其是经济类协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地受到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第二,在社会服务、福利与文化生活方面,政府明显正在给予社会组织以更大活动空间(Ma,2002)。第三,越来越多的草根NGO或国际NGO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们针对贫困、劳工、性别歧视、环保等特定议题提供服务,国际组织或海外基金会的支持也大大促进了非官办NGO的发展和运作(Howell,2004;Chan,2010)。在这种情况下,本土和海外运用公民社会视角的研究都有了新进展,但其问题意识和研究取向仍然有差别,与90年代的分歧一脉相承。
本土研究在实践经验与理论两方面皆有发展。在实践经验方面,研究者探讨社会组织在具体社会事务中所发挥的实际功能和角色。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行业协会引起了一些研究团队的注意,他们一方面注重译介国外的商会理论,一方面总结国内行业协会的实际发展状况、经验与困难(贾西津等,2004;郁建兴等,2008;丘海雄、陈健民主编,2008)。研究者还指出,社会组织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过程中具有政府所不及的优势,主张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允许并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尚晓援,2007;肖莎,2010[2010?与文后不符];邓国胜,2010)。在理论发展方面,研究者则致力于把握中国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译介海外NGO的发展经验,并提出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方面的建议。[ 相关研究还可参见:王名等,2001;高丙中、袁瑞军主编,2008;王名,2008;吴玉章主编,2010;黄晓勇主编,2011;康晓光、冯利,2011。]研究者亦开始系统论述本土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将社会组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定位于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态势之中(葛道顺,2011)。近期运用公民社会视角的本土社会组织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导向,重心在于推动社会组织的实务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
海外公民社会研究则倾向于把各类自主或草根NGO作为新的重要切入点。第一,业主委员会、环保组织、劳工组织以及志愿团体因其活跃行动和更强的草根属性,引起海外研究者的兴趣,这些讨论或多或少保留了对结构问题或民主命题的关心。[ 相关研究还可参见: Ho, Peter, 2001; Economy, Elizabeth, 2004; Zhang, Xin & Richard Baum, 2004; Lin, Tehchang, 2007; Read, Benjamin, 2008.(首作者姓前名后)]第二,研究者开始讨论意识的转变,认为过去20年间公民参与意识、志愿精神等重要观念已经在中国生根发芽(Ma,2002)。地震等突发性灾难显著地改变了公众意识和政府对于草根组织的看法,催生了志愿精神和草根志愿团体,凸显了社会组织的巨大作用并刺激了它的发展(朱健刚、陈健民,2009;Teets,2009;Shieh & Deng,2011)。可以说,海外公民社会研究更加看重草根或自主NGO意义,视其为透视宏观政治社会结构的焦点。在“威权”背景下,草根NGO的生存逻辑已构成首要问题,它们既要建立合法性又要避开与意识形态的冲突,要采用策略绕开法律障碍,争取地方政府的默许和支持,还需筹集资源维持运转,结果,中国的草根NGO尤其依赖于海外的资金和智力赞助(Spires,2012;Chan,2013)。但是,如果草根NGO的生存很脆弱,发展动力又并非完全来自本土社会,那么它们能否带来整体的革命性的变化呢?能够存在一个被“赞助”或者“扶植”的公民社会吗?
概言之,一方面,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组织可以弥补自身能力之不足,客观上需要它们提供有效的资源和社会服务,维护特定群体的权益(王春光,2009);另一方面,默许其发展的前提是它们不从事任何政治议程(Howell,2004)。无论是草根组织与政府之间脆弱而带有偶然性的“权宜共生”(contingent symbiosis)(Spires,2011),还是官办社团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契合”关系(江华等,2011),实际上都刻画出了政府在权力格局上的主导地位,但两者在实际利益上有合作的一面。诚如马秋莎(Ma,2006:208)所言,“‘注重与国家构建互动关系’、‘渐进式发展’与‘走非对抗路径’的鲜明特征,使得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的确带有‘中国特色’”。
(四)简评:公民社会视角的挑战
迄今,中西研究者的讨论可以说是并进的。一方面达成共识,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分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早期的极权主义理论模式逐渐让位于对国家与社会复杂关系的探讨。[ 从这一时期开始,“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的影响逐渐扩大,受到本土研究者的学习、运用与批评(参见:张静主编,1998;周晓虹,2010)。]另一方面两者又始终存在差异。本土研究最初焦灼于理论梳理与概念辨析,在特定的时代氛围中表现出规范诉求的色彩,近期亦重于推动实务、影响政策与促进改革。西方研究则始终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及其对于民主化的意义。总体上看,近期的公民社会研究贡献了大量经验案例,其微观与实践功能的研究取向或反映了世界范围内新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思想的影响。本文认为,公民社会视角面临着以下几个挑战。
首先,公民社会并不仅仅是一种组织形态,它也需要一些社会与政治的前提条件作为基础。爱德华兹(Edwards,2004:87)指出,“问题在于这些基本前提——平等、多样、独立以及一个支持公民行动的环境,并不能只是通过公民社会来获得。相反,它们必须以一个指向更好社会的基本设置为基础,在其中结社只是因变量,而政府与市场行为才是决定因素”。这意味着,公民社会需要一些基本前提,例如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和市场经济形态的支持。所以,架空这些前提条件而专注于特定的经验现象,焦虑于所谓公民社会组织改变政治经济体制的潜能,可能会曲解事实。
其次,单单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远近未必能触及公民社会的本质,当下研究之中缺乏对于道德和文化维度的讨论,未能充分揭示社会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质量和特征。张伯伦指出,公民社会本质上意味着一种合作式生活方式,“公民社会首要通过每个成员对于聚合的忠诚而聚合。这种忠诚本质上既生发自个人目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或政治的,但同样也生发自一种信仰,即与他人协作是重要的”(Chamberlain,1998:79)。托克维尔发现,美国人把结社视为实现目标之通用甚至惟一方式,一有需要人们立刻就想到了结社,无论是政治事务还是非政治事务,美国人都采用结社的方法来组织生活。结果,“共办小事情的次数越多,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越来越获得共办大事业的能力”(托克维尔,2009:702)。因此,在托克维尔那里,结社才能够成为美国民主的基石。但是,西方式结社并不曾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同样普遍而重要的地位,其内部的文化基础和组织原则亦需慎重审视。
最后,公民社会视角强调对抗性的、此消彼长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预设公民社会组织应该逐渐有能力制衡国家权力。这种视角因此无法处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不同于西方经验的丰富特征。这也正是运用法团主义框架的研究者批评公民社会研究的主要立足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