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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教育公共治理的比较研究
2016年08月19日 08:56 来源:《中国特殊教育》 作者:程绍仁 刘云艳 字号

内容摘要:以经济贫困、家庭关系不良、受虐待和忽视为主要标志的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类典型代表,其教育问题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难以回避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早期教育干预;公共治理;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程绍仁,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师与儿童发展。E-mail:sorry237@163.com(重庆 400715);刘云艳(通讯作者),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师与儿童发展,E-mail:liuyy@swu.edu.cn(重庆 400715)。

  内容提要:以经济贫困、家庭关系不良、受虐待和忽视为主要标志的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类典型代表,其教育问题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难以回避的治理问题。通过中美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早期教育公共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本文深入阐述了两国早期教育治理的主体功能、内容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结构的差异,对于建立处境不利儿童分类治理制度、强化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早期教育发展品质,以及构建早期教育公共治理的多元行动框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家庭处境不利儿童 早期教育干预 公共治理 比较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会学一般项目“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早期教育干预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15BSH066)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共治理视角下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SWU15093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前言

  过去三十年的社会快速转型和经济改革,逐渐将我国推到国际社会发展的最前沿,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的前提下,我国在儿童营养、健康、卫生和教育等关键领域均取得了重大突破。在我国宏观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安排发生前所未有和翻天覆地变化的背景下,传统的婚姻关系、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也处于持续的变迁过程,“家庭问题”和“问题家庭”的发生导致了儿童生存发展议题的突出[1],并使处在不同家庭危机下的儿童大量涌现。一般来讲,家庭危机主要是指一种因家庭发生某种决定性变迁而造成家庭成员在心理上、感情上难以承受,在习惯、行为上与变迁不能适应的状况[2]。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将这种受到家庭危机明显影响的儿童界定为家庭处境不利儿童,具体指长期受制于家庭经济状况、婚姻状态、成员关系以及养育方式,生活在一种难以自控的家庭危机下的儿童,主要包括经济贫困儿童、家庭关系不良儿童、受虐待和忽视儿童三种类型。

  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问题深植于家庭内部,其家庭功能和父母角色呈现明显的不完整样态。目前,仅我国就有2000万儿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约有1300万儿童未进行户籍登记,缺乏足够的家庭关爱和照料,难以得到足够的卫生保健服务和高质量教育[3];对于单亲家庭、再婚和重组家庭、父母冲突家庭的儿童,大量实证数据表明,不良的家庭关系往往导致他们缺少有品质的父母教育、安全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较低水平的家庭收入或不良的父母关系更容易诱发一系列虐待和忽视儿童事件,父母习惯将生活压力、不良情绪转嫁给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儿童[4]。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有近10亿2-14岁的儿童经常遭受体罚[5],针对儿童的暴力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正在影响着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社区。

  作为比任何其他教育阶段都拥有更大回报率的早期教育,是构筑国家财富的关键手段[6],通过教育改变处境不利儿童的生存状态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尽管早期教育通常属于公共服务领域,但伴随公民对公共管理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传统公共服务倡导将服务对象看作顾客的理念较为肤浅,且具有局限性,单纯关注公共产品提供的实务层面还远远不够,必须考虑到治理的深层层面[7]。因此,早期教育发展不仅意味着国家的公共服务责任,更亟需建立一种旨在促进全体儿童发展的教育公共治理体系。学术界普遍认为,教育公共治理本身强调社会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其本质是教育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8]。我们这里将教育公共治理定义为:政府与企业部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以下简称为NGO/NPO组织)和公民等主体通过平等交流、协商对话和相互制衡,共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和风险的现代治理形态。在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治理上,美国自1965年实施开端计划(Head Start)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早期教育干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共治理体系,对于加强我国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关照、破解弱势代际传递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家庭处境不利儿童教育公共治理的比较分析

  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十分重视早期教育在阻碍贫困人口扩张、维护社会稳定和构筑国家力量方面的基础作用,并且正通过实际行动为不同类型的家庭处境不利儿童谋求均等的早期教育福利。尽管两国有着截然不同的公共行政传统与习惯,但同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的世界大国,在儿童早期教育的治理上存在着较强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本研究依据受众人群、参与主体、干预内容以及影响力等要素的相近性,以文本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从中美两国早期教育项目中各选取3个国家级项目作为研究示例和切口(如上页表1所示),深入剖析早期教育的治理过程和主要成效,进而探讨两国教育公共治理的差异性。在所选取的早期教育项目中,均涵盖了贫困儿童、家庭关系不良儿童、受虐待和忽视儿童,具有治理主体全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影响广泛等典型特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出中美两国的早期教育治理特色。

  2.1 公共治理主体功能的差异

  经过半个世纪的早期教育实践探索,美国形成了由政府部门、企业部门、NPO/NGO组织和公民组成了多层次的治理分类体系。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早期教育的管理目标、法律政策和国家计划,在项目管理、协调和统筹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政府主要承担项目的具体落实,向家庭和儿童提供形式多样的早期服务;企业部门通过经济援助、产品供给和专业服务优化早期教育的资源配置。早在开端计划初期,一些大型企业便透过儿童护理、早期识字和娱乐活动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教育服务[9],成为市场力量介入早期教育治理的最初形式;NGO/NPO组织则从儿童实际需求出发,确立了以家庭和社区为中心的早期支持系统,在项目评估、监督和问责领域为儿童权益积极发声;而来自各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持、媒体人员的舆论宣传、家长的主动参与不仅是公民治理的重要体现,也充分保证了儿童基本信息的及时监测和反馈,这在以“父母作为教师”项目为代表的一系列早期教育项目中均有充分的体现[10],通过多主体的社会参与,充分带动了整个社会对早期教育事业和处境不利儿童的支持热情。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与企业部门、NGO/NPO组织合作开展了一批卓有成效的国家与地方项目,对于减缓儿童贫困、改善亲子关系、防止儿童暴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权力的过度集中在加重政府自身治理负担的同时,对其他治理主体也产生了明显的抑制效应。与美国企业全面介入早期教育事业不同,我国企业部门还停留在单纯的物质支持阶段,缺少对儿童生活的全面了解和项目执行的深度参与,在项目监控和评估上存在缺位现象;以儿童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为主体的NGO/NPO组织,与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及相应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其发展生态遭受不同程度的扭曲和破坏[11],尚未出现诸如美国全国教育开端协会(National Head Start Association)等对政府具有强大问责功能的社会组织;而我国普通民众对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缺少足够的群体认知,尤其在受虐待和忽视儿童上还未形成一种自发的集体干预行为,对于防范一系列恶性虐童事件缺少足够的社会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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