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学 >> 观点
信托业总体风险可控 有待打破“刚性兑付”
2014年07月08日 15:50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7月8日,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下称报告)在京发布,这是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编写的首份行业发展报告。

关键词:信托业;总体风险;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产品

作者简介:

  【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7月8日,《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下称报告)在京发布,这是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编写的首份行业发展报告。报告介绍了中国信托业过去一年的发展状况并且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从业绩、环境、业务、创新、治理等多方审视信托整个行业。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任报告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由各信托公司高管任职;编写组成员由各家信托公司研发部、创新部相关负责人构成,调研数月,封闭写作半个月。

  资产规模增速趋于稳定

  2013年底,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46.05%;其中,单一资金信托占比69.62%;集合资金信托占比24.90%;财产权信托占比5.48%。

  根据协会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1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1.7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0.82万亿元,增幅7.52%,结束了2010年至2013年1季度平均单季增幅11.77%的高速增长。

  报告指出,2013年以来,信托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托业的发展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增速放缓属于一种正常的反应,这表明信托业需要加快增长方式的转型和创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指出,外部环境,特别是资管行业类信托业务对信托行业的空间挤压,要求信托业加快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信托业应发挥自己财富管理的专业技能和跨市场资产配置的能力,过去这个行业解决的更多的吃饭问题,现在是时候解决长期发展问题了。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是当务之急。”陈道富说。

  信托行业总体风险可控

  2012年开始,中国经济开始处于下行周期,信托公司较多涉及的政信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和矿产信托业务面临风险暴露问题。信托产品的个案风险事件频发,“亲周期“发行的信托产品,如地产信托、矿产信托、艺术品信托、黄金信托、股票收益权信托等,在“弱周期”来临之际,均存在个案风险事件。

  报告指出,总的来看,目前信托行业风险可控,但风险防控压力增大。一是实体经济风险向信托传递,部分前些年大规模扩张的行业面临深度调整,个别产业风险显著上升,影响信托项目兑付。二是部分交易对手财务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可能难以按时偿还信托贷款。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交易对手涉及民间借贷、未及时发现交易对手违规担保或项目实际控制人挪用信托资金等问题

  针对信托业存在的风险,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防范处理措施。一是逐级逐笔明确风险防控责任,稳妥处置风险事件。要求信托公司对未来到期的所有项目建立台账,实时监测项目风险,逐笔明确责任人,并制定风险化解预案。二是紧盯风险变化,严控重点领域,对房地产、融资平台、矿产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测。三是加强风险项目问责。2013年以来,银监会对5家信托公司的23笔风险项目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和业务团队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展业限制等处罚措施。四是加强潜在风险防控。要求信托公司所有信托产品在入市前逐笔向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叫停存在风险隐患的信托产品。

  报告指出,长期以来信托业实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和净资本约束制度,信托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已达90.60亿元,实收资本总额为1116.55亿元,净资产为2555.18亿元,具有一定的单体或项目风险抵御能力。

  陈道富在回答财新记者问题时表示,信托业目前并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但同时个别地区行业结构单一,行业风险存在传导为区域性风险的可能性。“行业性风险的出现,属于正常的经济结构调整,有的是正常的行业萎缩,那么顺应结构调整即可;有的可能存在产生过剩,那么旧的行业被打破,新的行业重新建立,也是化解行业风险的过程。”

  逐步解除“刚性兑付”的魔咒

  所谓“刚性兑付”,一般指信托产品到期时,如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的一种变相“兜底”方式。

  “刚性兑付”并不是信托制度约束,而是信托公司基于声誉维护、受托人职责履行和自身能力等因素考虑下的策略选择。

  报告指出,“刚性兑付”对信托制度重构后信托业的起步发展阶段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但负面作用开始显现。

  首先,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第二,不利于信托公司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第三,招致对行业风险过度关注和不恰当联想。

  报告认为,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看,信托公司必须理性对待“刚性兑付”策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该逐步解除“刚性兑付”的魔咒,即便这样会导致短期阵痛。

  陈道富表示,“刚性兑付”是超越信托合同内容的,间接性融资体系中,信托项目存在一定隐性担保,在各主体风险责任不清晰的情况下,“刚性兑付”就成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无奈。

  中央财经大学区域经济与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轶指出,“刚性兑付”并不符合公平交易规则,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人门槛标准应坚持合格投资者的原则,提高投资者金融决策能力,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买者自负。■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文齐)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