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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霾预警临时交通管制拟入法
2016年05月26日 00:0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洁 字号

内容摘要:霾”有望首次列入本市“法定”的气象灾害范畴。且本市拟立法规定,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本市将可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

关键词:交通管制;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风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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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洁)“霾”有望首次列入本市“法定”的气象灾害范畴。且本市拟立法规定,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本市将可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第27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除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外,“霾”也首次被列入了气象灾害的范畴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此前“霾”的问题尚未凸显,其列入气象灾害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不过,经认真研究,市法制办认为应当把“霾”列入气象灾害。

  一方面“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另一方面,“霾”的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此外,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其列入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立法。

  今后,遇霾等气象灾害预警,而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的做法有望纳入立法。

  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公安、交通、水务、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调整或暂停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等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场馆、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用于应急避险。

  本市将公示气象灾害风险区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表示,北京发生的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按照草案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增加自动观测等设备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实时和实景监测系统。

  通风廊道拟列入禁、限建区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同时,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审议认为,应针对城市周边高、中心城区低的建设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对风的阻挡,通风条件恶化,热岛和霾加剧等问题,规定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约束过长的墙壁型建筑物,扩大建筑物间距,将通风廊道纳入禁建区、限建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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