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实证理论有其理论的限度,它无法独自完成理解和推进实践的工作。这样,对说明性理论与解释性理论的好恶与偏见也一并转移到对实证理论与规范理论的认知上:实证理论有助于人们理解事件的复杂性与合理性,对实践有帮助。第一,实证理论有其理论的限度,它无法独自完成理解和推进实践的工作。特别是,当待分析的对象兼有经验的要素与价值的要素时,譬如说法律条文,实证理论无法完成对法律条文包含的价值部分的说明。拿流行的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来说,它们作为非理想的规范理论,直接指涉、引导具体的实践,似乎“很有用”,但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无法自行设定实践的价值目标,无法证成某一目标的正确与否(对此类证成来说,实用主义既无兴趣也无能力),换言之。
关键词:实践;实证理论;理想理论;理解;理论与;分析;要素;法律条文;实用主义;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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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理论有其理论的限度,它无法独自完成理解和推进实践的工作。特别是,当待分析的对象兼有经验的要素与价值的要素时,譬如说法律条文,实证理论无法完成对法律条文包含的价值部分的说明。在实践的层面,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着分工合作的可能性,而非两者择其一的关系。
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去理解、探索和改变世界,这一进程的智识结晶,便是各类体系化的理论。这其间的一些理论志在呈现世界的真实样态,还原事件之间的真正联系以及背后运转的历史逻辑;另一些理论致力于阐述世界的规范目的,论证事件中的意义与价值。美国哲学家查尔斯·弗兰克尔在他的名作中将前者称为说明性(explanatory)理论,后者称为解释性(interpretive)理论。
理论要完成说明性的任务,就必须对经验事实进行观察、收集、量化、对比与再现。这样分析性的工作,能够揭示实证对象上人们误解、不熟悉或者忽视掉的方面,进而帮助我们增进对事件复杂性的理解;同样,这种分析说明的工作还意在澄清事件内部以及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力量联结,以描述事件发生、变动的因果关系,对事件背后真实原因的阐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事件的合理性。需要提前交代的是,这种惯常的对于说明性理论的理解有一处隐藏着的错误,留待下文厘清。
解释性的理论至少有两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一是对意义与价值的论证,二是将价值运用到事件中进行评价、批判与指正。就意义与价值的论证来说,它涉及的是对应然命题的探究,因此几乎不会考虑现实的因素;就运用价值对事件进行评价、批判与指正来说,它首要的特征也是批判性而不是建设性,即使有建设性的意见,解释性理论的指正也常常被认为不切实际,这通常意味着实现的难度过高或成本过大。
但上述“说明”与“解释”的二分,在中文的语境中很难被清楚、准确地理解。explanation与interpretation一般均被翻译成“解释”“诠释”“释义”,因此在学理上制造了很多混淆。法学和政治哲学更常用另一对范畴来讨论理论的基本类型与实践属性:将理论划分为实证理论与规范理论。需要预先澄清的是,现代的知识体系,普遍要求无论哪一类理论的生产,均应当是清晰的、有区分性的、讲逻辑的、论证自洽的,这是理论生产和表达在方法上的规范要求。所以,从方法上来说,所有的理论都应当是分析的、规范的。不过,实证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区别不在表述的方法上,而是延续着说明性理论与解释性理论的不同。实证理论以经验事实为分析对象进行描述,规范理论以价值事实为分析对象进行建构。这样,对说明性理论与解释性理论的好恶与偏见也一并转移到对实证理论与规范理论的认知上:实证理论有助于人们理解事件的复杂性与合理性,对实践有帮助;规范理论抽象、空洞、不接地气,对实践无用,甚至有害。
这样的认知在近来理论界的一次大争论中有比较充分的展示。约翰·罗尔斯在区分实证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基础上,对规范理论作出了最具影响力的论述。他在《正义论》与《万民法》中指出,规范理论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个部分:理想理论(ideal theory)与非理想理论(nonideal theory)。理想理论之理想是指,抽离现实中一切的限制因素,探究在最完美的状态下的价值原则是怎样的;非理想理论则是探讨在现实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下,如何实现理想的价值目标或将理想的价值标准运用到具体的事件之中。罗尔斯宣称,他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在对理想理论的研究中。从2005年开始,以阿马蒂亚·森、菲利普·佩蒂特、查尔斯·米尔斯为代表的学者纷纷批判规范理论,特别是罗尔斯的理想理论,认为:不能指导和解答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践困境的理论,根本不应称之为政治、法律理论;没有行动规范性的规范理论毫无意义;致力于论述应然命题的理想理论并不像其主张的那样能够具有什么实际的效用。因此,按照他们的理解,重要的是实证理论,规范理论因为缺乏实践性,甚至应当被抛弃,至少应当进行某种去除理想性、增加现实性的理论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