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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私营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2014年09月29日 00:32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志明 邢梓琳 字号

内容摘要: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员工提供养老保障, 1952年这个制度开始正式采用现收现付财务模式。

关键词:智利;管理;私营;养老保险基金;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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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员工提供养老保障,1952年这个制度开始正式采用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归纳起来,这个制度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以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不同类型机构的员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有所不同;第二,形成了针对不同群体的养老金计划,每一个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都有相对独立的投资运营权。这一制度对智利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制度管理问题的不断凸显,智利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最终在20世纪70年代陷入了严重财政危机,缴费率不断上升,雇主和雇员不堪重负。

  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管理改革

  为了摆脱危机,在皮诺切特军政府的强力推动下,1979—1980年智利议会通过2448号法令以及3500号法令废除原现收现付制,引入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新制度从1981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改革的基本内容为:为每个雇员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雇员缴费全部存入个人账户;成立私营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负责对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进行管理;雇员自由选择AFP,退休时养老金给付由个人账户积累资产转化为年金或按计划领取;成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辖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SAFP),负责对AFP的监管,并且由政府对最低养老金进行担保。

  根据改革方案,198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正式部门雇员(军职人员除外)都要加入新制度,自雇者和非正式部门的从业人员则可自愿。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为了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原体制内的老雇员和在1983年前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智利政府允许他们自由选择转入新制度或继续保留在旧制度之内,但是,一旦加入新制度,就不能返回旧制度。这意味着改革将会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在终止原体制下最后一批退休者养老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大概有65年的时间),新旧两个制度将平行运转。

  针对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需要解决的转制成本问题,政府通过发行“认购债券”的方式,对原体制转入新体制的参保人以往缴费记录所形成的养老金权益进行确认,为雇员退休时提供一份标准养老金。这种认购债券对许多雇员来说,其价值比原有制度下的养老金承诺大得多。凡是1980年11月之前5年内向旧制度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成员都有权利获取认购债券。改革后,旧体制下分属于32个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的养老金计划统一归入名为“标准化研究所”(INP)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管理。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1981年智利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无疑占据着一个重要位置。它是世界第一个对传统现收现付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完全积累制模式养老金计划的国家。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局长胡利奥·布斯塔曼曾自豪地说:“智利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已成为智利出口的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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