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无论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视角,还是从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实践分析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作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主体机关,监察委员会承担着两种职责:一种是对职务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一)实践中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和侦查权不易分清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调查权是针对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三、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角色回归调查权与侦查权属性各异,若一体混用,既不利于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利于国家法治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调查权与;司法;国家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践;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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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无论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视角,还是从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调查权;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1-0092-05
[作者简介]戴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认真总结北京、山西、浙江三个改革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同时,着手“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关于监察委员会应当享有哪些职责权限,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进一步明确。当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和程序衔接上,而对处于制度和程序之外的侦查权与调查权的复杂关系欠缺深入探讨。不管是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视角,还是从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调查权与侦查权的权力属性析解
(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构成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第二条均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职权和措施。实质上,我国的监察体制就是反腐败体制,监察委员会也就是一个反腐败机构,其权力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监督权。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代表公民“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权。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在我国,调查权也因主体的不同分为人大调查权、行政调查权和司法调查权等。” [1]国家监察机关视域内的调查权一般被认为是行政调查权,但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吸收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并改称为“调查权”。“在试点过程中,行政监察部门、腐败预防部门以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会相应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即拥有‘行纪检一体化’之调查权,取代分散的纪委调查权、行政调查权以及职务犯罪刑事侦查权。” [2]享有这种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才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调取、查询等措施,行使打击职务违法犯罪的职能。然而,监察委员会是否拥有侦查权,或者说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能否取代或者包含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目前一直未被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