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保障;条例;从严治党;领导干部;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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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
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12月31日,我们党颁布施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这个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我们党对条例进行修订,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条例》补齐党内监督制度短板,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的党内监督制度机制
《条例》着力补齐党内监督制度短板,以改革创新精神,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坚持立破并举,着力处理好新准则、新条例和老准则、老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坚持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既从政治上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出原则性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全体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条例》既体现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又强调监督“关键少数”,尤其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比如,《条例》的第三条、第五条主要针对全体监督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等等;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针对重点监督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等等。《条例》着重把高级干部突出,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都提出,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