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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军:党政同责是问责制的发展和完善
2015年10月01日 21:4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杨小军 字号

内容摘要:实现党政同责需要从失职不作为和行为违规两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党政;问责制;党委;问责;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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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提出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第一次明确党政同责原则。同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看望慰问爆燃事故中伤者时,第二次重申了党政同责原则。2015年7月1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三次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的要求。特别是最近的天津港“8· 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习近平总书记在批示中再次重申了党政同责原则。

  多年来,在事故、事件追责中多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党委机关的领导少有追责,这就是党政不同责。党政不同责,无论在制度规定还是在追责实践中都存在。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这里,法律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个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权,当然其失职行为就会被追究问责。随后,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被问责就于法有据、顺理成章了。所以,在一些重大责任追究事件中,经常看到的是行政领导被问责。

  党政同责的规定

  在制度规定上,为党政同责提供制度依据的主要有2009年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暂行规定》第二条就明确,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问责措施当然就既可以适用于行政领导,也可以适用于党委领导。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重大问题上,《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并在这个总责之下具体规定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毫无疑问,其中的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提拔使用、追究责任等,既包含有行政领导也包含有党委领导,从制度层面体现和确保党政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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