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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协商民主建设
2014年08月25日 02:3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丽娟 王庆德 字号

内容摘要:经过60多年的实践,中国的协商民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在当前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更有其特定的时代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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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开门纳谏,就国家事务进行广泛协商。经过60多年的实践,中国的协商民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在协商民主的原有涵义上,进一步提出了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方向。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在当前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更有其特定的时代意义与价值。

  实践中,早在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上世纪末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很多基层政府,就已经在政府决策中尝试引入民主协商。其中,浙江温岭的地方政府,十多年来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从民主恳谈到参与式预算,已在全国成为典型和样本。此外,近年来全国各地盛行的听证会、咨询会、协商会等等,也已成为政府了解民意和获取民众支持的重要途径。

  在许多地方政府,协商民主的要求已经建章立制。尽管在地方政府规章中没有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但其精神却在规章中得以体现。比如,《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我国第二部规范政府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列有专章,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协商协调。可以说,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协商民主不仅在立法、决策等实践中广泛应用,而且更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协商之所以必要,原因大致有三。

  减少决策失误。重大行政决策是对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事项做出决定或者选择。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未经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擅自上马各种项目和工程,由于决策失误,不仅导致大量资源浪费,而且群众不满,以至影响社会稳定。只有决策前和决策中充分协商与论证,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符合民意的决策出台,从而保障政府理性。

  扩大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从而影响决策结果的制度。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公众与政府的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增进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和接受。行政行为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度,不仅能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而且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保障和实现,从而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保证执行畅通。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而政府的定位主要是执行。在执行前,需要沟通讨论,比如违章建筑,是否拆,如何拆,需要商讨。在执行中,加强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更有利于减少摩擦,保证行政行为的执行更为顺利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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