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互动;治理;社会组织;改进;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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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必须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依法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增进民生幸福,奠定“政社互动”的坚实基础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把民生优先作为根本之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奠定基础。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从单一的物质保障向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转变,从“输血”向“造血”转变,增强救助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探索建立面向大多数群众、涵盖基本生活需求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建立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进“住有所居”,着力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加快发展文体卫事业,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坚持公平优先,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保障每一位公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建立完善群众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利益诉求机制,落实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拓展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制定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社会动员、舆论引导、恢复重建等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和资源整合,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
助推社会成长,培养“政社互动”的多元主体
社会成长,可以理解为除政府以外的社会治理力量不断成熟、不断发展的过程,主要包括公民意识的增长、社区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参与等,它是政社互动的前提条件。
注重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身份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等多个方面。只有在公民意识比较强烈的社会背景下,政社互动才具备发芽、成长的土壤。应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为政社互动奠定“意识基础”。搭建好群众参与的平台,拓宽参与渠道,让群众在参与中强化公民意识。
注重培育社区平台。创新社会治理应紧紧抓住社区这个基础平台,树立“自治、互助、共建、分享”的理念,朝着“重心下移、民生向优、民主向前、民心向上”的方向,深化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具体而言,就是着力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村)委会为基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推广“扁平化”“网格化”管理服务模式,真正“把社区管理抓到位,把公共服务送到家”。
注重培育社会组织。坚持培育发展和依法监管相结合,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保持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道路。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支持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治理。
理顺“三个关系”,拓展“政社互动”的广阔空间
创新社会治理,应明晰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为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服务提供广阔空间。
理顺政府职能“转移”与“强化”的关系。政府虽然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政府必须对权力进行自我约束,明晰确定自身的社会治理职责,从某些社会管理活动中退出来,交由社会自治力量和组织去承担和负责。在社会保障、社会安全、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化的转型。
理顺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理顺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关键是要改变政府把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改变政府对自治组织发号施令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的自律、权力的约束和基层的减负;改变自治组织习惯的“行政依赖”,增强自治的能力和信心,促进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衔接互动。
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不干预其具体业务活动,而是通过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措施,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应有自己的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不能自我定位为政府的“附属部门”。只有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
打通“三个渠道”,畅通“政社互动”的主要路径
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和社会力量的成长,为政社互动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在此基础上,还要解决政社互动的实现路径问题,也就是通过何种平台和方式,让政府与社会真正互动起来。
通过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转移管理职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能够承接的一些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承担,可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只要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改进服务供给方式。
通过基层自治,政府向村居组织归还管理空间。要使基层自治组织充满活力,党建必须加强,公权必须退让,将原本属于自治组织的管理空间归还给城乡居民。充分保障基层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把村居发展的选择权、村居建设的决策权、村居干部的考核权、村居财务的监督权真正还给群众,政府对村居自治范围内的事,做到“施策不施令、评估不考核、指导不干预、包容不包揽”。
通过协商民主,政府向群众让渡决策权力。协商民主强调通过不断的对话使各方了解彼此的诉求和立场,在相互尊重与妥协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在公共事务决策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使决策得到群众的认同,既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又增进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和参与政府决策的热情,应当在总结近年来实行的听证会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规范协商民主程序,切实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使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都依法活动,才能使“政社互动”在良好的秩序下进行,才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实现最佳的效益。
(作者系江苏省民政厅厅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