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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已入刑
2016年02月26日 09:12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实施作弊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及处罚首次写入法律。

关键词:考试作弊;入刑;考试;国家教育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弊

作者简介: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实施作弊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及处罚首次写入法律。 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人员及考生应遵纪守法,保证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现将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请大家注意。另,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在学院研究生招生网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 条款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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