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提升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使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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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提升保障能力。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工作基础弱、底子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专门立法尚未出台。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直接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法律监督。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权,执法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做到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还是组织社会适应性帮扶,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但是,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太过简略,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两院两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较为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但其效力和约束力远不及法律,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特殊性不相匹配。社区矫正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亟需国家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工作力量不适应刑罚执行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员编制大多通过内部调剂、交流轮岗等方式进行补充,其数量、素质、身份等还不能适应工作快速发展和刑罚执行性质的要求。目前,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外,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责,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力和承担的任务极不对等,责任大、权力小。社区矫正的对象又是服刑罪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由于目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执法威慑力不强,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管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